第二十三条 省级电大利用教务管理系统接收中央电大下发的 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号后, 按照中央电大规定的统一要求填写毕业证书;组织填写“毕业生登记表”; 打印“ 毕业生花名册”(带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号)和“毕业生成绩单”各三份,装订整齐,并在封皮上加盖省级电大校章。
第二十四 省级电大于每年的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前 ,按预约时间,携带毕业证书、“毕业生登记表”、“毕业生花名册”、“毕业生成绩单”到中央电大。中央电大对通过毕业终审的学生的毕业证书加盖中央电大钢印、校长章、校章(有合作办学高校的加盖合作办学高校校章),并在“毕业生登记表”、“毕业生花名册”、“毕业生成绩单”上加盖中央电大毕业审核专用章。“毕业生花名册”、“毕业生成绩单”一份留存中央电大,一份交存省级电大,一份上报教育部备案。
第二十五条 中央电大每年安排春、秋季各进行毕业审核一次,并于 8 月底前将当年春、秋季颁发的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数据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审核、注册、备案。
第二十六条 中央电大按规定收取毕业审核费。
四、责任与要求
第二十七条 入学资格审核、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,各级电大务必高度重视,并建立工作责任制,保证工作质量。
第二十八条 入学资格审核、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应设立专门岗位,由经过培训的专门人员持证上岗。中央电大负责对省级电大的专门人员进行培训,省级电大负责对所属电大分校的专门人员进行培训。该岗位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。
第二十九条 对于下级电大上报的有关材料和数据,上级电大必须严格审核。下级电大上报的有关材料和数据发生差错较多时,上级电大应责令其改正;差错情况严重或屡次发生较多差错的,可取消其在入学资格审核、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中的职能,自行或委托其他下级电大、教育机构、教育行政部门代为行使其职责,发生的费用由该电大承担;差错情况特别严重的,取消其举办中央电大试点的资格。
五、附则
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中央电大统一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。
第三十一条 中央电大对所属学生的转学、转专业、退学等学籍异动实行统一管理,具体办法按照《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》中学籍异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央电大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 |